宁安监矿山发〔2011〕105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
为确保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高效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地级市安监局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许可审批的范围及事项
除已经委托各地级市安监局审查的非爆破方式开采的砖瓦粘土矿、采砂场、矿泉水开采、河道采砂以外,现对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委托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条件的地级市安监局具体实施。同心县和盐池县委托许可审批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吴忠市安监局具体实施。
二、受委托市级安监部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地级市安监局设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专门业务科室和受理窗口,建立行政审批许可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非煤矿山行政审批许可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为公务员编制,实行AB岗制度。
(三)地级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业务科室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具有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具备执法资格;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必须具有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四)地级市安监局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7人。
三、委托审批的程序及权限
(一)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即: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由企业报受委托的地级市安监局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市级安监局下达备案通知或批复文件。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企业报县(区)安监局初审后,再上报地级市安监局,经地级市安监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同意后,由地级市安监局向自治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书》(格式见附件),自治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书》,一个工作日内制证,由地级市安监局直接为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具体要求
(一)自治区安监局将于近期组织对五市安监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条件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委托实施审批许可工作。
(二)受委托实施“三同时”审批和审查颁证的市安监局每个月底前要将已审批和颁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相关资料录入“金安工程”运行系统,同时上报(含电子版本)自治区安监局矿山监管处和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受委托市安监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审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四)受委托的地级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向下级安监部门再次委托。
(五)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受委托地级市安监局的许可审批工作。对降低条件审批许可、不按程序实施审批许可的,要进行通报,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安监局将取消其审批许可权限。
(六)按照权责一致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受委托地级市安监局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通过实施行政许可,督促企业完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七)本通知在实施中的未尽事宜请及时向区局矿山监管处反映。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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