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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区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年03月30日  点击数:1189 次

  宁安监职卫〔2016〕22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为了控制、减少和消除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安监局决定开展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并制定了工作方案。现将《全区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9日

  全区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自治区安监局决定2016年在全区组织开展机械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机械制造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达标为主要任务,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严格监督执法为主要抓手,推动机械制造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职业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从事动力机械、农业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冶金矿山机械、化工机械、纺织机械、机床、仪器、仪表及其他机械设备等生产的企业。

  三、整治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程防护治理的基础上,达到“四个100%”的要求:即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100%;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四、整治内容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存在生产性粉尘、高温及热辐射、有害气体、噪声、振动、紫外线、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涉及的重点工艺、工序主要包括铸造、锻造、热处理、机械加工、电焊、喷漆涂装、印铁等。

  (一)工程防护措施

  1.优化生产布局:在生产(加工)车间布局上,要考虑减少职业病危害交叉污染问题,如铸造工序中的熔炼炉应设置在室外或远离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铆工和电焊、(涂)喷漆工序应分开布置。

  2.完善防尘设施:铸造工序应尽量选用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型砂,并减少手工造型和清砂作业。清砂岗位要安装大功率通风除尘系统,实行喷雾湿式作业,以降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

  3.做好防毒应急:对热处理和金属熔炼过程中可能产生化学毒物的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安装局部通风排毒装置。对产生高浓度一氧化碳、氰化氢、甲醛和苯等剧毒气体的工作场所,如某些特殊的淬火、涂装和使用胶黏剂岗位,应设置疏散通道,配备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4.有效控制噪声:对铸造、锻造中的气锤、空压机、机械加工的打磨、抛光、冲压、剪板、切割等高强度噪声设备,可集中布置,并设置隔声屏蔽。空气动力性噪声源应在进气或排气口进行消声处理。对集控室和岗位操作室应采取隔声和吸声处理。

  5.减少振动危害:对铆接、锻压机、型砂捣固机、落砂、清砂等振动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并实行轮岗操作。

  6.重视射频防护:选择合适的屏蔽防护材料,对产生高频、微波等射频辐射的设备进行屏蔽或进行距离防护和时间控制。

  7.防暑降温工作:对从事铸造、锻造、热处理等高温作业的人员,应采取工程技术、卫生保健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进行防护。

  (二)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防尘口罩,监督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时间步骤

  (一)摸查动员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市、县(区)安监局根据治理方案的内容,对辖区内机械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现状进行摸查,摸清底数和职业卫生基本情况,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对象、具体任务要求和治理实施期限;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并综合调配监管力量,认真组织填写《机械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于3月31前自治区安监局职卫处。

  (二)综合治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1日)

  机械制造企业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找工程防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认真组织整改。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对辖区内的机械制造企业进行逐个帮扶,通过指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效果,并帮助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执法程序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指派职业卫生专家组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区)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督查,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整治进展,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

  (三)整改复查阶段(6月1日至7月30日)

  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对整治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整改复查,对未按期限整改、措施不力、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整改或短期内完不成整改的企业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由安监部门督促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市、县(区)安监局对开展机械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认真总结汇总上报,对辖区内的机械制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效果逐一进行评估验收,于8月20日前将汇总表(附件2、3、4)和总结报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安监局职卫处。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全区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区今年确定的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之一,各市、县(区)安监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辖区机械制造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统筹兼顾,把治理工作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期间要对每家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各阶段治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机械制造企业工程防护为重点,强化重点工作场所和重点岗位防尘、防毒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整治措施的落实,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强化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严格监督执法。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在认真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针对个别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效促进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专项整治工作;要树立专项整治先进典型,曝光拒不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违法企业,形成有利于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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